《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待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 章程条款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 股东大
会负责。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
会负责。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 议。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董事 会各专门 委员会的 设立及组 成由股计委员 会成员 应当为 不在公 司担任 高级管理东大会决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由董事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会负责制定,其成员更换由董事会以选举方式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
确定。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规定专门委员会职责、规范专门委
员会运作。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独立董事。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3 名独立董事。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 以上或 者是本 公司前 十名股 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 五以上 的股东 或者在 本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 规则和 公司章 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 董事独 立性情 况进行 评估并 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