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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南方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12月7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7-12-15

广东南方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广东南方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South New Media Co.,Ltd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北路 68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不具有据以发
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
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
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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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3,210万股,且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比例不低于25%。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均为新股,公司原股东不
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最终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定数
量为准。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2,836.5637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广东南方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声明与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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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
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
锁定期限的承诺
(一)广东广播电视台、集团公司、台技术中心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广东广播电视台、集团公司、台技术中心承诺:
1、本单位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单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当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格, 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
价格之情形,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 36 个月的基础上
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公司已发生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上述收盘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二)其他股东的承诺
除广东广播电视台、集团公司、台技术中心以外的其他股东承诺:
本单位(或本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广东广播电视台、集团公司、台技术中心承诺
1、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 年内,本公司(本单位)若减持发行人股票,减
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公司(本单位)减持
公司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
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2、本公司(本单位)可以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
规允许的方式转让发行人股票,并于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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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本公司(本单位) 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
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在任意连续 90 日
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公司( 本单位) 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
将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公司(本单位)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1%的, 将在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
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本公司(本单位)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
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本公司(本单位)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
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公
司(本单位)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发行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身份的,本公司(本单位)及受让方在 6 个月内遵守本条第二款减
持比例的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本单位) 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发行人
的总股本计算。
3、若发行人或本公司(本单位)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
之后未满六个月的;或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三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
持股份的情形的,本公司(本单位)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4、发行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
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公司(本单位)不得减持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
(1)发行人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发行人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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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5、本公司(本单位)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不受本条承诺限制。
6、本公司(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
本公司(本单位)同意将该等股票减持实际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二)持股 5%以上股东东方邦信创投、红土融耀、达华智能承诺
1、自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本单位) 可以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发行人股票,并于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
本公司(本单位) 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
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在任意连续 90 日
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公司( 本单位) 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
将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公司(本单位)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1%的, 将在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
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本公司(本单位)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
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本公司(本单位)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
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公
司(本单位)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发行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身份的,本公司(本单位)及受让方在 6 个月内遵守本条第二款减
持比例的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本单位) 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发行人
的总股本计算。
2、若发行人或本公司(本单位)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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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未满六个月的;或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三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
持股份的情形的,本公司(本单位)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3、本公司(本单位)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不受本条承诺限制。
4、本公司(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
本公司(本单位)同意将该等股票减持实际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三)持股 5%以下股东的承诺
1、自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本单位) 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本公司(本单位)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在
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受让方在受让
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本公司(本单位)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单个受让
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
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
定的除外。
本公司(本单位) 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发行人
的总股本计算。
2、本公司(本单位)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不受上述承诺限制。
3、本公司(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
本公司(本单位)同意将该等股票减持实际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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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
份总数,下同)的 120%时,将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
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