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和《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确定以 2022 年
9 月 5 日作为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42 名激励对象共计
授予 3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50.17 元/股。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