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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普科技: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5

迪普科技: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768            证券简称:迪普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1
                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及监事于 2023 年
5 月 13 日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第三届监事会及候选人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监
事 2 名,职工代表监事 1 名。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关巍先生、陈忠良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上述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监事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亦非失信被执行人。公司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未低于三分之一。

  二、第三届监事会监事选举方式

  按照相关规定,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需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上述 2 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 1 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三、其他说明


  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第二届监事会成员在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事职责。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4月25日

    附件: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简历

    关巍先生:197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1 年毕业于南开大学
信息科学专业,获学士学位。2001 年至 2002 年,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2002年至 2003 年,任港湾网络有限公司测试工程师;2003 年,任三一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测试工程师;2003 年至 2013 年,任职于杭州华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历任测试工程师、测试经理、软件开发部项目经理、测试中心测试系统工程师;2013 年起,历任本公司测试中心部长、北京运作支撑部部长,2016 年至今,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截至公告日,关巍先生间接持有公司 0.15%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陈忠良先生:197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4 毕业于浙江大学
光学仪器专业,获学士学位;1997 年毕业于浙江大学光电仪器专业,获硕士学位。1997
年至 2003 年,任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2003 年至 2013 年,任杭州华三通
信技术有限公司软件系统工程师;2013 年起,历任本公司软件架构及算法首席专家,2016 年至今,任公司监事。

    截至公告日,陈忠良先生间接持有公司 0.13%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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