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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普科技: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3

迪普科技: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768              证券简称:迪普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1
                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3 日 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通和路 68 号中财大厦 7 楼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
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郑树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315,949,937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8.985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283,879,863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0.96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32,070,074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8.017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2,149,244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37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614,885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0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534,359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1336%。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在会议上作 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5,884,8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4%;反对
6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084,1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9710%;
反对 6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2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同意,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5,884,8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4%;反对
6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084,1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9710%;
反对 6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2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同意,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5,884,8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4%;反对
6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084,1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9710%;
反对 6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2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同意,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5,884,8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4%;反对
6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084,1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9710%;
反对 6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2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同意,表决结果为通过。

    (五)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5,884,8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4%;反对
6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084,1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9710%;
反对 6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2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同意,表决结果为通过。

    (六)审议《关于公司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5,884,8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4%;反对
6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084,1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9710%;
反对 6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2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同意,表决结果为通过。

    (七)审议《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5,884,8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4%;反对
6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084,1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9710%;
反对 6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2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同意,表决结果为通过。

    (八)审议《关于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5,884,8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4%;反对
6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084,1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9710%;
反对 6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2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上述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同意,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张灵芝、张子夜

    (三)结论性意见:经验证,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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