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作为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条件、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分别已经成就;
公司以 2021 年 2 月 4 日为授予日向激励计划的 8 名激励对象授予 30.4335
万股限制性股票,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向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周福霖 丁洁民 霍文营 方自维
2021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