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震安科技 股票代码:300767
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YunnanQuakeSafeSeismicIsolationTechnologiesCo.,Ltd.(昆明市官渡区工业园区昆明国际印刷包装城D-2-4-1、D-2-4-2地
块)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二〇一九年三月
特别提示
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或“震安科技”)股票将于2019年3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锁定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华创三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三鑫”)承诺:
(1)如果震安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自震安科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上述三十六个月期满后,在李涛持有本公司股份且担任震安科技董事或高管期间,本公司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震安科技股份总数量的25%;在李涛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公司持有的震安科技股份。
(3)震安科技股票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震安科技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9年9月30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震安科技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震安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震安科技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震安科技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下同)。
(4)本公司所持有震安科技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将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为不超过本公司所持股份数的40%;并且本公司承诺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的减持所得收入归震安科技所有。
(5)本公司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震安科技股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本公司将提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
(6)本公司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行。
(7)本公司现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震安科技股份,均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况,也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2、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涛承诺:
(1)如果震安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自震安科技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三十六个月期满后,在本人担任震安科技董事、监事或高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震安科技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震安科技股份。本人在震安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震安科技股份;在震安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震安科技股份。本人自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所增持的震安科技股份按照上述规定予以锁定。
(3)震安科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震安科技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震安科技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震安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震安科技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震安科技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此承诺。
(4)本人所持有震安科技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将减持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数的40%;本人承诺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的减持所得收入归震安科技所有。
(5)本人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震安科技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本人将提前十五个交易日向交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
(6)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行。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7)本人现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震安科技股份,均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况,也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
(二)其他股东的锁定承诺
1、公司股东北京丰实联合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丰实”)、深圳市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创新”)、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信德”)、昆明中金人和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金人和”)、佰利泰(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利泰”)、潘文、高凤芝、赵莺、梁函、刘兴衡、韩绪年承诺:
(1)如果震安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自震安科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有的震安科技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
(3)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行。
(4)本人现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震安科技股份,均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况,也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
(三)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锁定承诺
1、本公司董事廖云昆、董事龙云刚、监事张雪、监事尹傲霜、高级管理人员张志强承诺:
(1)如果震安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自震安科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十二个月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震安科技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震安科技股份;本人在震安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震安科技股份;在震安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震安科技股份。本人自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所增持的震安科技股份按照上述规定予以锁定。
(3)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此承诺。
(4)本人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承诺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低于发行价的,则本人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震安科技在现金分红时从分配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现金分红归震安科技所有。
(5)本人所持有的震安科技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减
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
(6)本人将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