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市官渡区工业园区昆明国际印刷包装城D-2-4-1、 D-2-4-2地块)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
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
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
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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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新股发行数量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总计不超过
2,000 万股,优先进行新股发行。根据询价结果,如公开发行新
股募集资金净额(扣除本次发行对应的发行费用)超过公司拟
募集资金总额,公司将减少新股发行数量,同时由公司控股股
东北京华创三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李涛按 4: 1
的比例共同公开发售不超过 1,000 万股的股份。合计发行和发
售股票数量不低于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25%。
本次新股发行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最终数量,在遵循前
述原则基础上,由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共同确定。
如实际发生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情形,公司股东将按其公开
发售股份所得对价金额与公司实际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
例与公司分摊承销费用。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发行
人所有。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8,000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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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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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
书“ 风险因素” 一章的全部内容。
一、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
长锁定期限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北京华创三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三
鑫”)、实际控制人李涛承诺:“自震安科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本人将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转让协议、进行股
权托管等任何方式,减少本公司/本人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震安科技本次发行
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
亦不通过由震安科技回购本公司/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等方式,减少本公
司/本人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震安科技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华创三鑫同
时还承诺:“本公司在李涛仍担任震安科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公司所持有震安科技股份总数的 25%, 在李涛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震安科技股份。”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涛承诺:“上述三十六个月期满后,本人在担任
震安科技董事、监事或高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震安科技股
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震安科技股份。
震安科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震安科技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指
复权后的价格, 下同) 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的震安科技本次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
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震安科
技本次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震安科技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
震安科技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此
承诺。”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华创三鑫承诺:“震安科技股票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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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如果震安科技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震安科技本
次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
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震安科技本次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震安科技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震安科技本
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四)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北京丰实联合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北京丰实”)、深圳市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创新”)、
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信德”)分别承诺:“自震安科技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公司将不通过包括但不限
于签署转让协议、进行股权托管等任何方式,减少本公司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
震安科技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等);亦不通过由震安科技回购本公司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等方
式,减少本公司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震安科技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五)发行人持股 5%以下股东昆明中金人和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中金人和”)、佰利泰(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利泰”)、
潘文、高凤芝、赵莺、梁涵、张志强、韩绪年、刘兴衡、刘迎春、铁军分别承诺:
“自震安科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本
人将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转让协议、进行股权托管等任何方式,减少本公司
/本人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震安科技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
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亦不通过由震安科技回购本公
司/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等方式,减少本公司/本人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
震安科技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六)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龙云刚、廖云昆、张雪、
尹傲霜、张志强分别承诺:“自震安科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本人将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转让协议、进行股权托管等任何
方式,减少本人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震安科技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
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亦不通过由震安科技
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等方式, 减少本人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震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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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十二个月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管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震安科技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所持有的震安科技股份; 本人在震安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
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震安科技股
份; 在震安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震安科技股份。本人
自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所增持的震安科技股份按照上述规定予以锁定。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指复权
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在
延长锁定期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
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此承诺。”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华创三鑫、实际控制人李涛的持股及减持承诺
1、华创三鑫承诺:
“本公司所持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在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若进行股份减持, 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股份
数的 40%;并且本公司承诺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低于
发行价的,本公司的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
震安科技股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
本公司将提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在任意连续
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用大宗交
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五。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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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
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震安科技股份。”
2、李涛承诺:
“本人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若
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数的 40%;并且本人承诺减持
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的减持所得收入
归发行人所有。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本人所
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震安科技股票锁定期满后, 本人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减持的, 本人将提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
划,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一;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
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本人承诺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 减持所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