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63 证券简称:锦浪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2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募集基金的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12 号),锦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锦浪科技”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19,500,000
股,每 股发行 价格 为人民 币 150.00 元,实 际募 集资金 总额 为人民币
2,925,000,000.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20,250,000.01 元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904,749,999.99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
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25 号)。
二、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增设了子公司宁波
锦浪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的募集资金
专户。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宁波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宁波象山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宁波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宁
波锦浪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浪智慧”)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象山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及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
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放金额如下:
户名 开户行名称 募集资金 账号 存放金额
用途 (元)
中国工商银行 年产 95 万台
锦浪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组串式逆变器 3901340029000061337 479,749,999.99
象山支行 新建项目
中国农业银行 年产 95 万台
锦浪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组串式逆变器 39702001040040726 300,000,000.00
象山县支行 新建项目
广发银行股份 年产 95 万台
锦浪科技 有限公司宁波 组串式逆变器 9550880213404500901 150,000,000.00
分行 新建项目
上海浦东发展 年产 95 万台
锦浪科技 银行宁波象山 组串式逆变器 94220078801300003158 150,000,000.00
支行 新建项目
中国建设银行 分布式光伏电
锦浪智慧 股份有限公司 站建设项目 33150199553609666666 475,000,000.00
象山支行
兴业银行股份 分布式光伏电
锦浪智慧 有限公司宁波 站建设项目 386010100101746319 475,000,000.00
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 补充流动资金
锦浪科技 有限公司象山 项目 396182234940 300,000,000.00
支行
交通银行股份 补充流动资金
锦浪科技 有限公司宁波 项目 309006276013000222259 300,000,000.00
慈溪支行
兴业银行股份 补充流动资金
锦浪科技 有限公司宁波 项目 386010100101746434 275,000,000.00
分行
注:上述金额为相关募集资金专户截至 2023 年 2 月 3 日的账户余额。
三、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中甲方为锦浪科技,乙方为开户行,丙方为保荐机构。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年产 95 万台组串式逆变器新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截至 2023 年 2 月 3 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象山支行专户余额为 479,749,999.99 元,账号为 3901340029000061337;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专户余额为 150,000,000.00 元,账号为
955088021340450090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以下简称“农
业银行”)专户余额为 300,000,000.00 元,账号为 39702001040040726;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宁波象山支行专户余额为 150,000,000.00 元,账号为
94220078801300003158;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专户余额为
300,000,000.00 元,账号为 309006276013000222259;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专户余额为 275,000,000.00 元,账号为
38601010010174643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专户余额为
300,000,000.00 元,账号为 396182234940。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文杰、廖翔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注:其中协议第 6 条农业银行的内容为: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
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
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丙方指定的电子邮箱 liwenjie329@163.com 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兴业银行的内容为: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
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其他内容均为一致。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中甲方一为锦浪科技,甲方二为锦浪智慧,乙方为开户行,丙方为保荐机构。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截至 2023 年 2 月 3 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专户余额
为 475,000,000.00 元,账号为 3315019955360966666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专户余额为 475,000,000.00 元,账号为 386010100101746319。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文杰、廖翔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