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63 证券简称:锦浪科技 公告编号:2020- 065
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锦浪科技”)于 2020
年 6 月 1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确定2020年6月10日为首次预留授予日,授予13名激励对象21.85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
(一)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 A股普通股股票。
(二)首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及数量
1、首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25.41 元/股
2、首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本次预留部分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本次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3人。
技术及(业务)人员。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1.85 万股,具体分配如下:
类别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拟授予预留限制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当
票数量(万股) 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前总股本比例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业务) 21.85 43.75 % 0.16%
人员(共计 13 人)
合计 21.85 43.75 % 0.16%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
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本次预留部分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六个月内(含)
确定,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和 36 个月,限售期自激励对象相应的预
留授予日起计算。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
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注:上文所述预留授予日指预留授予完成日。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预留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第一次解除限售自预留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30%
留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第二次解除限售自预留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30%
留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第三次解除限售自预留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40%
留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注:表内授予日为授予完成日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本激励计划不能解除限售,则由公司收回。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预留部分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预留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
预留第一次 达到以下两项考核目标之一:
解除限售 1、公司 2020 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达到 1.5 亿;
2、锦浪科技母公司 2020 年实现净利润较 2019 年增长率不低于 15%。
预留第二次 达到以下两项考核目标之一:
解除限售 1、公司 2021 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达到 1.9 亿;
2、锦浪科技母公司 2021 年实现净利润较 2019 年增长率不低于 30%。
预留第三次 达到以下两项考核目标之一:
解除限售 1、公司 2022 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达到 2.4 亿;
2、锦浪科技母公司 2022 年实现净利润较 2019 年增长率不低于 45%。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限制性股票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根据个人所在部门或子公司业绩情况并结合个人考评得出,评价结果分为 ABCD 四档,激励对象只有在规定的考核年度内达到公司业绩目标,且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 C 级以上(含 C 级),才可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解锁期内所获授的对应比例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个人当期可解除限售比例的计算公式如下:
个人当期可解除限售比例=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比例。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比例规定具体如下:
考核结果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比例
A 100%
B 100%
C 60%
D 0%
若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根据考核结果按照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该期内可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未达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1月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2、公司于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14日通过公司网站公示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的时限内,监事会没有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20年1月14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 年 1 月 20 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20 年 1 月 20 日,公司披露
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 年 2 月 1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5、2020 年 6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实施完毕,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由 29.38 万股调整为 49.946 万股;同
时,以 2020 年 6 月 10 日为首次预留授予日,向 13 名激励对象授予 21.85 万股
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的调整和授予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三、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成就情况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