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锦浪科技 证券代码:300763
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二〇二〇年一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草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限制性股票或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浪科技”或“公司”、“本公司”)《公司章程》制订。
2、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计为 153.8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当日公司股本总额 7,999.9952 万股的 1.92%。其中,首次授予 123.04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公司股本总额 7,999.9952 万股的 1.54%;预留30.76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公司股本总额7,999.9952万股的0.38%,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5、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 20.78 元。在本激励
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6、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
同的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和 36 个月,限售期自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日起计算。激励对象获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如果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六个月内(含)确定,则限售期
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和 36 个月;如果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本激励计划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七个月至十二个月内(含)确定,则限售期分别为 24 个月和 36 个月,预留部分限售期自激励对象相应的预留授予日起计算。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第一次解除限售 自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二次解除限售 自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次解除限售 自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次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所示:
(1)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六个月 内(含)确定,则该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的具体安排如下:
预留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第一次解除限售 自预留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留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预留第二次解除限售 自预留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留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预留第三次解除限售 自预留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留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2)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七个月 至十二个月内(含)确定,则该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的具体安排如下:
预留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第一次解除限售 自预留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50%
留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第二次解除限售 自预留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留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7、激励对象只有在规定的考核年度内达到公司业绩目标,且个人绩效考核
结果达 C 级以上(含 C 级),才可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解锁期内所获
授的对应比例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
8、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各年度财务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
达到以下两项考核目标之一:
第一次解除限售 1、公司 2020 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达到 1.5 亿;
2、锦浪科技母公司 2020 年实现净利润较 2019 年增长率不低于 15%。
达到以下两项考核目标之一:
第二次解除限售 1、公司 2021 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达到 1.9 亿;
2、锦浪科技母公司 2021 年实现净利润较 2019 年增长率不低于 30%。
达到以下两项考核目标之一:
第三次解除限售 1、公司 2022 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达到 2.4 亿;
2、锦浪科技母公司 2022 年实现净利润较 2019 年增长率不低于 45%。
注:本计划中所指净利润或计算过程中所需使用的净利润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及股权激励费用后的净利润,下同。
(1)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六个月内(含)确定,则该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适用的考核条件如下:
预留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
预留第一次 达到以下两项考核目标之一:
解除限售 1、公司 2020 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达到 1.5 亿;
2、锦浪科技母公司 2020 年实现净利润较 2019 年增长率不低于 15%。
预留第二次 达到以下两项考核目标之一:
解除限售 1、公司 2021 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达到 1.9 亿;
2、锦浪科技母公司 2021 年实现净利润较 2019 年增长率不低于 30%。
预留第三次 达到以下两项考核目标之一:
解除限售 1、公司 2022 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达到 2.4 亿;
2、锦浪科技母公司 2022 年实现净利润较 2019 年增长率不低于 45%。
(2)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七个月至十二个月内(含)确定,则该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适用的考核条件如下:
预留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
预留第一次 达到以下两项考核目标之一:
解除限售 1、公司 2021 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达到 1.9 亿;
2、锦浪科技母公司 2021 年实现净利润较 2019 年增长率不低于 30%。
预留第二次 达到以下两项考核目标之一:
解除限售 1、公司 2022 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达到 2.4 亿;
2、锦浪科技母公司 2022 年实现净利润较 2019 年增长率不低于 45%。
9、业绩条件设置的合理性说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业绩指标选取了“净利润”和“净利润增长率”,所设定的业绩指标综合考虑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公司而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高上市公司的业绩表现。指标设定不仅有助于公司提升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业绩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风险特别提示:本次激励计划所设定的业绩指标具有一定的可实现性,但未来由于受到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行业景气度的波动、市场竞争加剧等原因的影响,公司也可能存在业绩无法达成的风险,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
10、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88 人。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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