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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瀚讯: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19


证券代码:300762        证券简称:上海瀚讯        公告编号:2024-056
          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9 月 19 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9 月 19 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嘉定区鹤友路 258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胡世平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6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57,697,8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27,965,772 股的 25.1125%。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6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46,173,9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529%。

  (2) 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11,523,8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595%。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 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36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6,173,9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529%。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 36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46,173,9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529%。

  (4) 公司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6,780,4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82%;反对 749,8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55%;弃权 167,5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256,5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0131%;反对 749,8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1.6240%;弃权 167,5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629%。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6,726,4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40%;反对 777,2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29%;弃权 194,1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202,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8962%;反对 777,2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6834%;弃权 194,1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20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赵泽铭、周峰

  (三)结论性意见: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表决程序、表决方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