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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2017年9月21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7-10-13

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999 号 4 幢 601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
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
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
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1
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3,336 万股, 且同时不少于本次发
行后股份总数的 25%,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形。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3,336 万股
保荐机构: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以及保荐机构、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3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及风险,并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
“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文。
一、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上海双由承诺
1、自瀚讯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
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瀚讯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瀚讯股份上市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二)发行人股东上海力鼎、微系统所承诺
1、自瀚讯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
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瀚讯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瀚讯股份上市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三)发行人其他直接股东承诺
自瀚讯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
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瀚讯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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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四)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上海双由的股东卜智勇、胡世平、陆犇、
赵宇、顾小华、上海瀚礼、上海修戈承诺
1、自瀚讯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通过处置上海双由的股权或其
他任何方式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
瀚讯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瀚讯股份上市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
月。
(五)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卜智勇、胡世平、张学军、吴辉、赵宇、顾小华承诺:自瀚讯股份股票上市
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瀚讯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其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瀚讯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瀚讯股份回购该部分
股份。
全部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瀚讯股份
上市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复权处理, 下同) 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上述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在发行人或其关联方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任期届满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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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公司法》
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
二、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上海双由关于锁定期满后减持意向的承诺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上海双由可减持发行人的股份:
1、承诺的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
2、如发生上海双由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上海双由已经全额承担赔
偿责任;
3、在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或届时有效的有
关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上海双由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
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上海双由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其于发行人上市之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10%。
上海双由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 提前 5 个交易日通知
发行人,发行人应提前 3 个交易日进行公告,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或届时有效的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备
案、公告等程序,未履行相关程序前不得减持。
(二)发行人股东上海力鼎关于锁定期满后减持意向的承诺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上海力鼎可减持发行人的股份:
1、承诺的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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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发生上海力鼎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上海力鼎已经全额承担赔
偿责任;
3、在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或届时有效的有
关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上海力鼎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
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上海力鼎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其于发行人上市之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50%。
上海力鼎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 提前 5 个交易日通知
发行人,发行人应提前 3 个交易日进行公告,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或届时有效的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备
案、公告等程序,未履行相关程序前不得减持。
(三)发行人股东微系统所关于锁定期满后减持意向的承诺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微系统所可减持发行人的股份:
1、承诺的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
2、如发生微系统所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微系统所已经全额承担赔
偿责任;
3、在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或届时有效的有
关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微系统所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
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微系统所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其于发行人上市之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10%。
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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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系统所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 提前 5 个交易日通知
发行人,发行人应提前 3 个交易日进行公告,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或届时有效的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备
案、公告等程序,未履行相关程序前不得减持。
(四)发行人股东中金佳讯关于锁定期满后减持意向承诺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中金佳讯可减持发行人的股份:
1、承诺的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
2、如发生中金佳讯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中金佳讯已经全额承担赔
偿责任;
3、在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或届时有效的有
关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中金佳讯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
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中金佳讯减持的股份不超过其于发行人上市之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100%。
中金佳讯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 提前 5 个交易日通知
发行人,发行人应提前 3 个交易日进行公告,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