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61 证券简称:立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4-
032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4 年 4 月 22 日至 2024 年 5 月 1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部 OA 系统进行了公示。截止公示期满,未收到与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 2024 年 5 月 6 日披露了《监
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4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根据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
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4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或职务变动,不再属于激励对象范围,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取消拟授予上述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7.50 万股,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
由 575 人调整为 571 人,首次授予数量由 1,556.50 万股调整为 1,549.00 万股,预
留数量不变。
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与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方案一致。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或职务变动,不再属于激励对象范围,董事会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首次相关事项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575 人调整为 571 人,首次授予数量
由 1,556.50 万股调整为 1,549.00 万股,预留数量不变。公司本次对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及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调整事由及结果、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符合规定,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调整及授予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