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他管理/技术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所有激励对象均与公司或公司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外籍人员,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中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7月13日,并同意以11.07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8名激励对象授予292.248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