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61 证券简称:立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2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沈琴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增持计划基本情况: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披露《关于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特定股东提前终止减持计划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1),公司董事、副总裁及财务总监沈琴女士计划自
2022 年 5 月 11 日起 6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600 万元且不
超过 1,000 万元。
2、增持计划完成情况:截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沈琴女士通过证券交易系统
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 240,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6%,增持股份金额合计 768.94 万元,其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副总裁 及财务总监沈琴女士出具的《关于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截至本公 告披露日,沈琴女士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成,现将具体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增持主体 增持时间 增持方式 增持均价(元/股) 增持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2022-05-20 集中竞价 30.7990 20,100 0.0050%
2022-05-23 集中竞价 31.4255 70,000 0.0173%
沈琴
2022-05-24 集中竞价 31.4060 100,000 0.0248%
2022-05-26 集中竞价 33.0000 10,000 0.0025%
2022-05-31 集中竞价 35.0000 40,000 0.0099%
合计 - - 240,100 0.0594%
注:百分数总数与各分项数之和出现尾差情形,系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本次增持前后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增持前,沈琴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4,375,000 股(占比 1.08%),通过
常州市天鸣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4,305,000 股(占比
1.07%)。本次增持后,沈琴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4,615,100 股(占比 1.14%),
通过常州市天鸣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4,305,000 股(占
比 1.07%)。
本次增持前,公司实际控制人程立力、沈静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
份 275,625,000 股(占比 68.24%)。本次增持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
持有公司股份 275,865,100 股(占比 68.30%)。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增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增持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身份/职务
股数(股) 持股比例 股数(股) 持股比例
董事、副总裁、
沈琴 财务总监,实际 4,375,000 1.08% 4,615,100 1.14%
控制人之一致
行动人
程立力 实际控制人 94,150,000 23.31% 94,150,000 23.31%
常州市奔腾牧业技术服务中心 实际控制人之 87,500,000 21.66% 87,500,000 21.66%
(有限合伙) 一致行动人
常州市天鸣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实际控制人之 42,350,000 10.49% 42,350,000 10.49%
(有限合伙) 一致行动人
常州市聚益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实际控制人之 17,500,000 4.33% 17,500,000 4.33%
(有限合伙) 一致行动人
常州市昊成牧业技术服务中心 实际控制人之 17,500,000 4.33% 17,500,000 4.33%
(有限合伙) 一致行动人
深圳市沧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实际控制人之 10,500,000 2.60% 10,500,000 2.60%
合伙) 一致行动人
沈兆山 实际控制人之 1,750,000 0.43% 1,750,000 0.43%
一致行动人
合计 275,625,000 68.24% 275,865,100 68.30%
注:①程立力与沈静系夫妻关系;沈静系常州市奔腾牧业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的
执行事务合伙人;程立力系常州市天鸣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常州市昊成牧业技
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常州市聚益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沧石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沈琴系沈静之妹;沈兆山系沈静与沈琴之父。根据
《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前述各方互为一致行动人;
②百分数总数与各分项数之和出现尾差情形,系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增持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出具了《北京市中
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
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律师认为:沈琴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
持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必
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增持行为不涉及内幕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
生变化。
3、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
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增持主体将根据股本变动情况,对增持计划进行
相应调整。
4、沈琴女士承诺:在增持完成后的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买卖股票的相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
沈琴女士出具的《关于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