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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761 深市 立华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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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华股份: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30


证券代码:300761              证券简称:立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9-045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9年4月9日发出会议通知,于2019年4月29日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28日15:00至2019年4月29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卢西村委河西村500号办公楼3楼会议室。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程立力先生。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会议程序和决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22人,代表股份340,736,9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84.3659%。

  ①公司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4人,代表股份340,72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4.3629%。

  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人,代表股份11,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9%。

  ③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12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4人,参加网络投票的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5,211,9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24%。

  7.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顾平宽律师、刘允豪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0,72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8%;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5,20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2%;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0,72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8%;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5,20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2%;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0,72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8%;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5,20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2%;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3%;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0,72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8%;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5,20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2%;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0,72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8%;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5,20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2%;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35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8%;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5,20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2%;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程立力、常州市奔腾牧业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常州市天鸣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常州市聚益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常州市昊成牧业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沧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魏凤鸣、沈琴、沈兆山(合计持有284,375,000股)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0,72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8%;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5,20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2%;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并通过《关于2019年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0,72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8%;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5,20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2%;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0,72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8%;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5,20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2%;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经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可查阅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的相关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已于本次股东大会述职。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顾平宽律师、刘允豪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