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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瑞医疗: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7

迈瑞医疗: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760              证券简称:迈瑞医疗            公告编号:2020-045
            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0年11月17日上午9:30在迈瑞总部大厦35楼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0年11月13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西廷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人数8人,实际出席董事人数8人,其中董事徐航、奚浩、吴祈耀、姚辉以通讯表决方式参会。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及管理人员分工安排,董事会选举成明和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副董事长,并依旧担任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成明和先生不再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同意聘任吴昊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备查文件

  1、《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17 日
附件:

                                任职人员简历

    成明和,男,1961 年出生,中国(香港)国籍。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获得生物医学
工程专业学士及硕士学位。现任迈瑞医疗董事、总经理,为迈瑞医疗创始人之一。1988 年
至 1991 年任职于深圳安科高技术有限公司。1991 年至 1997 年于迈瑞电子担任副总裁,1998
年至 2000 年于深圳市雷杜仪器有限公司担任副总裁,自 2000 年起历任迈瑞国际营销副总裁、战略发展执行副总裁、首席战略官、联席首席执行官等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成明和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副董事长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第 3.2.5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吴昊,男,197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
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迈瑞医疗董事、常务副总经理。1995 年至 1999 年任职于迈瑞电子,自 1999 年起历任迈瑞医疗大区副经理、国内营销系统销售总监、副总经理,迈瑞国际副总裁、高级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等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昊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第3.2.5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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