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59 证券简称:康龙化成 公告编号:2023-066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3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数量的议案》等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及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数量进行调整,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一)2023年3月3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3年3月31日至2023年4月10日,公司通过公司内部OA系统公示了《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2023年6月16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截至2023年4月10日公示期满,除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成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资格外,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针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异议;截至2023年6月15日,共有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其作为本次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失效。
(三)2023年6月21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A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2023年7月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首次及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事项,同时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数量的调整情况
鉴于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中的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成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资格,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成为激励对象的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95人调整为282人,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7.93万股调整为144.45万股。
除上述调整之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数量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数量进行调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符合股东大会的授权,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会影响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经审核,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与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与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与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