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59 证券简称:康龙化成 公告编号:2021-094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请公司 2021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拟聘请公司 2021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情况说明
为进一步优化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部控制工作,公司拟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1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内控审计报告,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46 万元,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签署相关协议及办理有关事宜。
二、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于 1992 年9 月成立,2012 年 8 月完成本土化转制,从一家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制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安永华明总部设在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
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安永华明截至 2020 年末拥有合伙人
189 人,首席合伙人为毛鞍宁先生。安永华明一直以来注重人才培养,截至 2020年末拥有执业注册会计师 1645 人,其中拥有证券相关业务服务经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超过 1000 人,注册会计师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372人。安永华明 2020 年度业务总收入人民币 47.60 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人民
币 45.89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人民币 21.46 亿元。 2020 年度 A 股上市公司年报审
计客户共计 100 家,收费总额人民币 8.24 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安永华明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购买职业保险,保险涵盖北京总所和全部分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安永华明近三年不存在任何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安永华明及从业人员近三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以及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曾两次收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涉及从业人员十三人。前述出具警示函的决定属监督管理措施,并非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监督管理措施不影响安永华明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三、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和第一签字注册会计师杨景璐女士,于 2005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4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2 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19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 2家上市公司年报和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研究和试验发展及医药制造业。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周华女士,于 2007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5 年开始从事
上市公司审计、2002 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0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 2 家上市公司年报和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研究和试验发展及租赁业。
项目第二签字注册会计师张莹女士,于 2009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6 年开始
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 2 家上市公司年报和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研究和试验发展及土木工程建筑业。
2、诚信记录
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没有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也没有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安永华明及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内部控制审计收费
审计收费定价原则主要基于公司业务规模、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投入人员及工作量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等,2021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46万元。
经综合考虑,公司拟聘请安永华明为公司 2021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聘期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四、拟聘请公司 2021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履行的程序
1、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 2021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委员认为安永华明完全具备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同意聘请安永华明作为公司 2021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聘请公司 2021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拟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年度内控审计机构。
3、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质,并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在执业过程中该所坚持独立审
计原则,能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状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过程中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在执业过程中该所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状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对于聘任 2021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聘请公司 2021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年度内控审计机构。
5、本次聘请公司 2021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4、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6、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