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59 证券简称:康龙化成 公告编号:2021-062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21年6月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A股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年6月10日至2021年6月20日,公司通过公司内部OA系统公示了《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的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针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2021年7月7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3、2021年7月1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A股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7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1年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事项,同时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情况
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1年5月28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了《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以公司现有总股本794,387,462股(其中,A股总股本660,370,962股,H股总股本134,016,5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人民币(含税),送红股0股,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0股。本次A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6月2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1年6月30日。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按照上述规定的调整方案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70.47元/股调整为70.17元/股。
除上述调整之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符合股东大会的授权,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经审核,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与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与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