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59 证券简称:康龙化成 公告编号:2020-097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康龙化成(北
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为落实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要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发
布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拟修订章
程中的相关条款。鉴于上述原因,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修 订 后 的 章 程 与 公 司 于 2020 年 6 月 25 日 披 露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章程(2020 年 6 月)》的对照情况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特别规 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特别规定》”)、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必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必备条备条款》”)、《关于到香港上市对公司章程作补充 款》”)、《关于到香港上市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修改的意见的函》(“《修改意见函》”)、《香港联 的意见的函》(“《修改意见函》”)、《国务院关于调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 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
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事项规定的批复》(国函[2019]97 号)、《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
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4 日经中国证券 第三条 公司于 2018 年 12月 24 日经中国证券监
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
币普通股 65,630,000 股,于 2019 年 1 月 28 日在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5,630,000 股,于 2019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年 1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第十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 第十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
司境外上市外资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之日 司境外上市外资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起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章程自动 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章程自动失
失效。 效。
第二十一条 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本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公司可以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794,387,462 股。 794,387,462 股,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股东持有
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 660,370,962 股,占公司发 660,370,962 股,H 股股东持有 134,016,500 股。
行的普通股总数的83.13%;H股134,016,500股,
占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16.87%。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个月时间限制。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30)日内或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有关法律、行政
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5)日内,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上不得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的变更 市规则对股东大会召开前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登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基准日前暂停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年度报告; 方案、年度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担保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单独或合计持有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的股份 3%以上(含 3%)的股东的提案; (十六)审议单独或合计持有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的股份 3%以上(含 3%)的股东的提案;
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有权授权董事会决定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项授权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本条第(十七)项外,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
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第六十七条 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第六十七条 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大会审议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会审议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如下: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