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58 证券简称:七彩化学 公告编号:2024-099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再审申请获受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受理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3、诉讼涉案金额:2,600 万元(包括向公司支付合作保证金 2,000 万元,违
约金 600 万元,不包括一审、二审、再审全部诉讼费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正常开展。鉴于本次涉诉案件尚未确定开庭时间,最终该诉讼的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基本情况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申请人”)与南通市争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争妍”或“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
南通市海门区法院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 2023 年 1 月 5 日、
19 日适用普通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于 6
月 15 日向公司送达《民事判决书》(2022)苏 0684 民初 2190 号,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9 日、2023 年 7 月 13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收到
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2)、《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3-076);公司因不服判决,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收到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通知书》
(2023)苏 06 民终 4823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9 日披露在巨潮
资讯网上的《关于诉讼案件上诉受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9);2024 年 2
月 28 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3)苏 06 民终 4823
号,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5 日披露在巨
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于 2024 年 9 月 25 日获得受理,
具体如下:
二、案件事由
本案涉及复杂合同纠纷,申请人主张合同真实有效并已实际履行,而被申请人则提出相反意见。原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主要基于双方意思表示虚假的判断,但该判断缺乏充分证据支持。申请人提交了详尽的微信聊天记录、技术资料交换证据、合同履行证据等,证明双方经过充分磋商并签订了书面合同,且合同内容符合商业规则和双方利益。
原审未全面审核证据,错误地将当事人间的正常商业行为视为虚假意思表示,忽略了合同实际履行的客观事实。此外,原审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错误地将合同履行情况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违反了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基本规则。
申请人还指出,原审程序存在严重瑕疵,未依法调取关键证据、未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且对证据评价不足,导致事实认定错误。二审法院虽有机会纠正一审错误,但未能全面审查上诉请求及一审程序问题,维持了错误判决。
本案不仅关乎当事人权益,更涉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司法公信力。合同严守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原审判决无视该原则,对依法成立的合同轻易认定无效,损害了市场主体的合理预期和交易安全。因此,申请人请求再审,以纠正原审错误,维护合同法的严肃性和市场交易秩序。
三、再审请求
1、依法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2、依法撤销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 0684 民初 2190 号民
事判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 06 民终 4823 号民事判决;
3、依法判决驳回被申请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申请人一审全部反诉请求;
4、依法判令一审、二审、再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正常开展。鉴于本次涉诉案件尚未确定开庭时间,最终该诉讼的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2024)苏民申9230 号;
2、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特此公告。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