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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彩化学: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23

七彩化学: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758        证券简称:七彩化学        公告编号:2024-066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基本情况

  2024 年 7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
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 4 名,独立董事 3 名。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徐惠祥先生、齐学博先生、张志群先生、乔治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梁晓东女士、王齐先生、王永华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董事候选人简历见本公告附件一)。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上述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认为上述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董事候选人人数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数的比例没有低于董事会人员的三分之一,拟任董事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次经提名的独立董事中,梁晓东女士为会计专业人士。

  上述董事候选人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采
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其他说明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成员任期自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为确保董事会工作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董事义务和职责。

    三、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23日
附件一:董事会成员简历

  徐惠祥先生:汉族,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毕业于南京理工大学,中欧国际商学院EMBA;1998年11月至今担任鞍山惠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06年6月至2019年4月担任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9年4月至今担任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22年2月至今担任辽宁科大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23年1月至今担任辽宁美彩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2022年1月至今担任山东庚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4月至今担任辽宁七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3年12月至今但任鞍山惠友智能装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2024年7月至今但任辽宁星空钠电电池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鞍山惠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徐惠祥、徐恕、臧婕分别持有72.50%、19.25%、8.25%的股份,三人间接支配公司21.62%的股份,臧婕直接持有公司7.35%股份,徐惠祥直接持有公司15.54%股份,徐惠祥与臧婕为夫妻关系,徐恕与徐惠祥为父子关系,三人合计支配公司44.51%的股权(合计180,736,550股),徐惠祥、臧婕于2024年5月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除此外,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

  齐学博先生,汉族,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2006年6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9年1月至今担任上海庚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21年1月至今担任辽宁天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3年至今担任山东生彩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24年3月至今担任山东庚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齐学博先生持有公司1,836,000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

  张志群先生:汉族,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毕业于东南大学,硕士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高级工程师。2012年1月至今担任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染颜料事业部技术副总经理;2015年9月至今担任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志群先生持有公司 413,100 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
  乔治先生:汉族,197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住权,本科毕业于华东理工大学,工程师;2017年至今兼任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经理;2019年5月至今担任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首席市场官、副总经理;2019年7月担任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2020年6月至今担任上海庚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乔治先生持有公司1,000,620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
  梁晓东女士,汉族,196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拥有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CP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2017年9月至今,辽宁科技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任财务总监,监
督公司财务会计活动。2021年6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梁晓东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
  王齐先生:汉族,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毕业于北京航空学院;2015年6月-2021年10月,鞍山科技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任董事长,负责投资管理;2022年10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齐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

  王永华女士,汉族,196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毕业于天津纺织工学院,硕士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教授级高级工程师。2019年10月沈阳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退休;2022年10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永华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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