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58 证券简称:七彩化学 公告编号:2023-089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案件上诉受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案件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被告
3、涉案的金额:2,600 万元
4、本次诉讼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正常开展。鉴于本次涉诉案件尚未确定开庭时间,最终该诉讼的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基本情况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南通市争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争妍”)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海门区法院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 2023 年 1 月 5 日、19 日适用普通程序两次公开开
庭进行审理。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于 6 月 15 日向公司送达《民事判决
书》(2022)苏 0684 民初 2190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9 日、2023
年 7 月 13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2)、《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3-076)。
公司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上诉,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收到法院《受理上述通知书》(2023)苏 06 民终 4823 号。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审被告: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原告:南通市争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三、上诉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 0684 民初
2190 号民事判决,并在查清案件事实后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上诉人的全部反诉请求。
2、如发回重审,请求贵院依法指定一审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审理本案。
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四、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因果关系逻辑混乱,认定的理由依据与认定结果无任何关联
一)一审法院提前预设了判决结果,再将不存在关联性的证据进行罗列堆叠,并进行毫无逻辑的解释
一审判决罔顾事实和法律,在无任何客观依据的情况下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意思表示虚假,从而认定案涉合同无效。根据一审判决内容,一审法院提前预设了判决结果,对案件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给予任何评价和认定,违
反法律规定和程序,回避客观事实,以未在庭审中出示的、与本案无关的、未经
质证的材料进行堆叠、拼凑和猜测,强行进行毫无逻辑的说理。
二)一审认定依据与认定结果分别属于不同领域的法律问题,认定依据无法推导出判决结果,判决结果无任何依据支撑
1、合同的履行情况与合同是否有效无关,合同未履行的法律后果是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而无法得出合同无效的结论。一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无视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直接以合同未履行为由认定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
2、合同签订时间属于合同意思自治的范围,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何时签订进行协商,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一审法院违反合同效力规定,强行以合同签订时间认定合同无效。
3、双方当事人是否提起诉讼、何时提起诉讼,均与合同效力无任何关联,一审法院作为法律适用机关,违背一般法律常识,认为双方当事人行使权利的行
为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有关,并以此为由认定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
真实。
三)一审法院无视庭审中已经查明的事实以及证据能够直接证明的事实,强行进行主观推测,并作出了错误认定
对于庭审中已经查明的、证据材料能够直接证明的客观事实,一审法院全部
不予提及,并作出了与庭审情况完全矛盾的认定,且未说明任何依据和理由:
1、一审法院在无任何客观依据的情况下,认定“双方均未举证《合作协议》
会商的相关经过与细节”。但实际上,上诉人提交了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完整的聊天记录截图,证明了双方对案涉合同进行了充分沟通协商。
2、一审法院未经审查,直接认定协议系为配合上诉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
签订。但上诉人在庭审中就已明确说明《补充协议》并未公告,该协议是否公告亦可以从上诉人的官网、相关咨询网站轻易查明。
3、一审法院以发改委备案文件中未明示 PR254,即认定备案项目与案涉技
术无关,系对 DPP 类颜料及 PR254 的关系作出错误解读并作出错误认定。
4、上诉人已举证证明 PR254 产品包含颜料红 HR、颜料红 GL,对此被上诉人
官网上有相关介绍和说明,上诉人已将该官网截图作为证据提交至法院,一审法院无视证据和专业说明,强行认定上诉人未举证证明被上诉人履行过合同义务。
5、一审法院无视上诉人提交的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刻意选取“学习学习”这种日常礼貌用语,并进行断章取义的解读,强行认定双
方未就订立合同进行过磋商。
(二)、一审裁判文书严重违反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缺乏证据部分的基本要素和主要结构,并遗漏上诉人的重要观点和意见
一)一审判决无视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未对双方举证质证情况进行罗列,亦未就法院对证据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第三条第五款第 6
项规定,“在诉辩意见之后,另起一段简要写明当事人举证、质证的一般情况”,第 7 项规定,“当事人举证质证一般情况后直接写明人民法院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情况。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原则上不一一列明,可以附录全案证据或者证据目录。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写明‘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应当写明争议的证据名称及人民法院对争议证据
认定的意见和理由;对有争议的事实,应当写明事实认定意见和理由”。
同时,(2019)最高法行再 96 号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其中,证据及事实认定部分的撰写在裁判文书中尤为重要。裁判文书对案件裁判结果的说理是建
立在法院查明并认定的案件事实基础之上,而认定的事实则是法官基于全案证据能够形成内心确信的事实,即使是推定确认的事实也必须要有证据和依据,符合
证据规则的要求。因此,法院对各方当事人提交证据采纳与否的释法说理,往往成为一个裁判文书能否得到当事人认同的重要原因。本案中,经本院调卷审查,本院查明的事实部分所涉证据,包括案涉土地权属来源,湛江市政府、湛江市国
土局、接管中心的相关函件,案涉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交款收据等与本案事实
有直接关联的证据材料,黄燕在一审阶段均已提交且已在庭审时经过各方当事
人质证,但一审裁判文书中却未予列明,亦未有对方当事人质证意见的体现和人
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证据是否采纳的认定意见及理由说明,既缺乏裁判文书证
据部分的基本要素和主要结构,又未遵循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关于证据认定的基
本要求,未能全面、客观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
缺乏排除不具有关联性证据材料的理由说明,导致一审认定案件事实不准确,本
院在此予以指正”。
一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本诉、反诉的诉讼请求及各自主张的事实提出了多项证据,并在庭审中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但一审判决书却未对证据情况予以列明,直接忽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更未体现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
未解释和说明证据是否被法院采纳,以及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一审法院的行
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与证据规则的要求,未依法认定事实和证据情况。
本院查明的事实部分所涉证据,包括《合作协议》《补充合作协议》《催款函》《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高色牢度高光牢度有机颜料及其中间体清洁生产一期项目》、环评报告批复、微信聊天等与本案事实有直接关联的证据材料,上诉人在一审阶段均已提交且已在庭审时经过当事人质证,但一审裁判文书中却
无任何体现。一审判决书中缺乏与案件有关的重要要素、判决书结构不完整,严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同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书制作规范的要求。而且,一审法院未对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和认定,直接导致一
审案件事实认定错误。
二)一审判决充分记录了被上诉人的诉讼观点,却未如实记录上诉人提出的事实与理由、观点意见,判决亦未采纳上诉人意见,却未说明理由
1、一审法院选择性记载上诉人的观点和意见,未记载上诉人的重要观点及
事实理由
为抗辩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提交了完整的答辩状,从事实和法律依据全面说明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应被支持,应当予以驳回。庭审中,上诉人又对答辩意见进行了补充完善。但是,一审判决并未如实记录上诉人的答辩意见,仅将上诉人的所有答辩意见笼统归结为四句简单话术,对于上诉人主张的“被上
诉人主张的双方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协商一致解除《合作协议》与案件事实不
符”“被上诉人不享有法定、约定解除权,无权单方解除案涉合同”等重要观点
以及相关事实和理由依据均未予记载。
2、一审判决违反平等审判原则,对双方当事人发表的意见和观点采用不同的记录标准
根据《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第三条第五款第 1 项规定,“裁判
文书的事实主要包括: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告答辩的事实和理由,法院认定的事实和据以定案的证据”,第 2 项规定,“事实首先写明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依次表述当事人的起诉意见、答辩意见、陈述意见”,第 3 项规定,“应当全案考虑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辩意见和提供的证据综合表述”,人民法院应当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对于双方当事人发表的意见和观点采用统一记录标准。
本案中,一审判决书用大量篇幅完整记录了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以及支撑
诉讼请求的重要事实和理由。但对于被上诉人提起的反诉,一审判决书仅记载了
上诉人的反诉请求,却只字未提支撑反诉请求的重要事实和理由部分,而对于被
上诉人提出的抗辩上诉人反诉请求的答辩意见,一审判决却针对性地进行了条
理清晰、逻辑明确的整理。一审法院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官行为规范》第四十六条规定,“(二) 普通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内容全面、说理透彻、逻辑严密、用语规范、文字精炼”,以及第四十九条,“对诉讼各方诉状、答辩状的归纳:(一) 简要、准确归纳诉讼各方的诉、辩主张;(二) 应当公平、合理分配篇幅”。
(三)、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并由此作出了错误判决,应当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一)案涉合同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认定双方
之间意思表示不真实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进行了长期充分磋商,并通过实验证实项目的可能性,符合商事主体的一般商业习惯
一审中,上诉人提交了被上诉人董事长赵觉新与上诉人首席技术官王贤丰的微信聊天记录(上诉人一审证据四),证明双方自 2019 年 4 月起即就订立案涉合同
进行了长期、详细的沟通协商,包括产品价格、原料清单、成本控制等,且双方
达成了订立合同的一致意思表示。
2020 年 1 月 19 日,王贤丰向赵觉新发微信,“我这边相关部门问我要两个
颜料红产品的工艺技术资料,……”,由此可知,赵觉新知悉相关工艺技术资料实际是提供给上诉人,而非王贤丰个人,二人实际代表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两家
商事主体。
赵觉新向王贤丰发送电子版“颜料红 HR 操作工艺”“颜料红 GL 车间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