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58 证券简称:七彩化学 公告编号:2023-075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案件上诉受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不适用
4、本次诉讼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正常开展。鉴于本次涉诉案件尚未确定开庭时间,最终该诉讼的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基本情况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与先尼科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尼科”或“被告”)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
一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1 月 28 日立案,依法于 2023 年 1
月 10 日开庭审理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辽 01 知民初 2651
号民事裁定书,判决结果为:驳回公司起诉。
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提起上诉,于
2023 年 7 月 5 日收到最高法上诉案件受理通知书(2023)最高法知民终 1261 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先尼科化工(上海)有限公司
2、上诉请求:
1)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 01 知民初 2651 号民事裁定书;2)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3、事实与理由
原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以及认定事实存在矛盾的问题。鉴于公司对案涉技术具有合法来源,案涉技术信息也并非先尼科商业秘密,因此公司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故在收到先尼科发出的侵权警告后,公司通过多种方式多次向先尼科进行催告,告知其应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但先尼科一直怠于履行诉权,令公司的权益长时间处于不稳定状态,而先尼科于公司向沈阳中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后,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实质为重复诉讼。因此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不具备提起本案的要件为错误认定,应当撤销该裁定书,并改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二、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正常开展。鉴于本次涉诉案件尚未确定开庭时间,最终该诉讼的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通知书(2023)最高法知民终1261 号。
特此公告。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