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58 证券简称:七彩化学 公告编号:2023-027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20,047 万元(包含案件费用)
4、本次诉讼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正常开展。鉴于本次涉诉案件尚未确定开庭时间,最终该诉讼的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服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2022)沪知民初 9 号)《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先尼科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尼科”或“原告”)以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案件基本信息具体如下: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肇嘉浜路 308 号。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 告:先尼科化工(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一:申某
被告二:沈某
被告三: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事实
2020 年公司与南通市争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争妍”)达成《合作协议》,南通争妍按约定向公司提供项目的工艺路线、设计图纸等全套的技术资料,案涉技术工艺是基于合法合理渠道合作获得,并利用行业公开通用的技术常识,在自有技术沉淀的基础上进一步自主研发,公司以此完成了立项、规划、环评等项目建设手续,公司未曾侵害其他任何主体的技术秘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停止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请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20,047 万元(包含案件费用);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提起诉讼的理由:先尼科原两名员工离职加入公司后,先尼科认为该二人获取先尼科技术秘密,将技术秘密披露给公司,并先尼科认为公司使用该技术秘密用于 DPP 颜料的环评公示,先尼科认为三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答辩
案涉技术工艺是基于合法合理渠道合作获得,并利用行业公开通用的技术常识,在自有技术沉淀的基础上进一步自主研发。
先尼科离职的两位员工,所掌握是否为技术秘密存疑,公司在和两位员工入职及管理期间均认为二人的工作能力来源于行业工作经验的持续积累,公司也没有被告知其经手的技术信息为他人技术秘密。
本案的提起存在众多程序性问题,更有可能涉及不符合条件的恶意财产保全,先尼科主张相关技术属于技术秘密的证据存在巨大瑕疵。公司正积极向人民法院声明上述观点并要求进行非公知性鉴定及同一性鉴定。
目前该案正处于管辖权异议阶段。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尚有 3 起尚未结案的诉讼,合计涉案金额约 2,613.22 万元(不含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金额)。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1、公司起诉南通争妍公司,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及支付违约金,争议金额共
计 2,600 万元,南通争妍对此提出反诉。该案由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受理并已开庭审理。
2、公司起诉先尼科公司,请求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先尼科对此提出管辖权异议。该案已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并已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3、梁某对公司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争议金额共计 13.22 万元,该案已由海城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公司胜诉。现梁某已上诉至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件涉及公司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高色牢度高光牢度有机颜料及其中间体清洁生产一期项目》中的 DPP 颜料产品,该产品生产线已经建设完成,共计投入 10,812.98 万元(不含公用工程及相关税费)。该产品还未进行销售。
本案件不涉及除 DPP 颜料以外的其他产品。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高度重视上述诉讼案件,也已积极应诉,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