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58 证券简称:七彩化学 公告编号:2022-045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原因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拟对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完善。
二、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变更事项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条款
...... ......
第二条 公司于 2006 年 6 月 12 日在鞍山市 公司于 2006 年 6 月 12 日在鞍山市市场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增加) (条款编号变动)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经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 第十四条
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
目:1,8-萘二甲酸酐生产。一般 营项目:1,8-萘二甲酸酐生产。一般经
经营项目:染、颜料和染、颜料中 营项目:染、颜料和染、颜料中间体、
第十三条 间体、水处理剂、化工机械、化工 水处理剂、化工机械、化工防腐剂、润
防腐剂、润滑剂、医药中间体、农 滑剂、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精细
药中间体、精细化工产品、化工原 化工产品、化工原料生产销售。经营货
料生产销售。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 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动。)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二条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需要,依照法律、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第二十一条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方式。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公司因本章程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 第二十五条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决议。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第二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第二十六条
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式;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第二十五条 (二)要约方式;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可的其他方式。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让。
第二十八条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公司股份。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 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第二十九条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执行的,负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