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58 证券简称:七彩化学 公告编号:2021-042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收到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辽民终 249 号,现将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详见 2019 年 6 月 24 日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仓库发生过火
事故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7);
2.2019 年 7 月 19 日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仓库发生过火事故
的认定公告》(公告编号:2019-052);
3.2020 年 1 月 17 日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存货理赔向中国人
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
4.2020 年 9 月 24 日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124)。
二、主要内容及判决结果
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经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0)辽 03 民初 19号一审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1.人保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给付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彩公司”)保险理赔款 29,313,588.89 元;
2.人保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七彩公司施救费 214,980.32 元;
3.驳回七彩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人保公司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95,022 元,由人保公司负担 190,837 元,由七彩公司负担 4,185
元。因此款七彩公司已垫付,人保公司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加付此款给七彩公司。
一审判决作出后,人保公司因不服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 03 民初
19 号民事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辽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21)辽民终 249 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98,385 元,由人保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判决结果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依据本次判决结果,应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理赔款共计 29,719,406.21 元,预计对本年利润总额影响金额为 12,763,040.17 元,属于非经常性损益。本次诉讼判决,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除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理赔款,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辽民终 249 号
特此公告。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