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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6月20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7-06-30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Robo Technik Intelligent Technology Co., LTD
(苏州工业园区港浪路 3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特别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
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 经营风险高、 退市风险大等特点,
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
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
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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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2,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数的
比例不低于 25%。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8,000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 年【】月【】日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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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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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公司特别事项及重大风险做扼要提示。投资者应认真阅
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对公司的风险做全面了解。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锁定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元颉昇、持股 5%以上股东科骏投资承诺:
(1)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承诺人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2)本承诺人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承诺人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期间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3)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承诺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
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
有。
2、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戴军、王宏军、夏承周承诺:
(1)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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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 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本条承诺不因本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
放弃履行。
(3)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承诺人任职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
承诺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
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
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
转让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
归公司所有。
(二)其他股东的锁定承诺
1、公司股东徐龙、李洁、能骏投资、颂歌投资承诺:
自本次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
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承诺人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仍应遵守上
述规定。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2、上海科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人朱文斌、杨玲花、张晓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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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燕、张飞、徐芳、贾宇鹏、张才山、邓强富、刘勇、周小江、闫德强和刘全
省承诺:
自本承诺人出具承诺函之日起至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科骏
投资的出资份额,也不由科骏投资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该部分出资份额。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承诺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仍应遵
守上述规定。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
转让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
有。
(三)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锁定承诺
1、本公司董事张建伟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李伟彬、杨雪莉通过上海科骏投资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董事任政睿通过上海能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
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承诺如下:
(1)自本承诺人出具承诺函之日起至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
科骏投资/能骏投资的出资份额, 也不由科骏投资/能骏投资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
分出资份额。
(2)本承诺人间接所持公司的股份在相关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
月。若公司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
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本条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3)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承诺人任职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内, 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承诺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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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本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承诺人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
(4)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承诺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
转让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
有。
2、本公司监事张学强通过上海科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本
公司股份,承诺如下:
(1)自本承诺人出具承诺函之日起至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
科骏投资的出资份额,也不由科骏投资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出资份额。
(2)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承诺人任职公司监事期间内,
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离
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承诺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承诺人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
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承诺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
转让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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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稳定股价的预案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规定,公司就上市后三
年内稳定股价措施制订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情形(以下称“需要采取稳定
股价措施的情形”),则公司应当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草
案)》、《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