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55 证券简称:华致酒行 公告编号:2024-055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开始时间:2024 年 12 月 9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9 日 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白桥大街 15 号嘉禾国信大厦 CD 座 5
层北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彭宇清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及其持有的股份情况
其中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出席现场会议
东授权代表 的股东及股东 以网络投票方式参
授权代表 加会议的股东
人数 290 4 286
代表股份数 295,313,991 137,280,100 158,033,89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 72.4341% 33.6718% 38.7623%
股份总数的比例
注:
(1)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416,798,400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9,098,096股,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07,700,304 股。
(2)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中有 3 名为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其通过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与了投票。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其中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出席现场会议 以网络投票方式参
的中小股东 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人数 283 1 282
代表股份数 3,673,991 100 3,673,89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 0.9012% 0.0000% 0.9011%
股份总数的比例
3、除董事长吴向东先生、董事吴其融先生、独立董事吴革先生因公请假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以现场或线上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
股数(股) 有效表决权 股数(股) 有效表决权 股数(股) 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股份总数的 股份总数的
比例 比例 比例
295,078,791 99.9204% 198,500 0.0672% 36,700 0.012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
股数(股) 的中小股东 股数(股) 的中小股东 股数(股) 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所持股份的 所持股份的
比例 比例 比例
3,438,791 93.5982% 198,500 5.4028% 36,700 0.9989%
同意股份数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该议案获得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若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郑玲玲、李思琪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