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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1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依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由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决议。
会会议决议。
第四十四条
……
2 新增此款规定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
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第四十九条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议,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独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3 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 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明理由并公告。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4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一) 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监
个人情况; 事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深交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资格;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个人情况,应当特别说明在持有本公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控制人及关联方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
案提出。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三)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与持有本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五) 最近三年内是否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是否因涉嫌
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如是,召集人应当披露该
候选人前述情况的具体情形,推举该
候选人的原因,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
和公司治理等产生影响及公司的应对
措施;
(六) 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在
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
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如是,召集人应当披露该
候选人失信的具体情形,推举该候选
人的原因,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
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选举独立董事时,中小股
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七十九条
……
股东大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
避和表决程序为:关联股东在股东大
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
动向股东大会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
不参与投票表决;公司董事会应在股
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的,
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
表决,关联股东就关联交易事项的表
5 新增此款规定 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
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
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
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
诉。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
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
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
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6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或监事进行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
表决时,根据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 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公
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 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 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
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行。 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 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得提
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
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