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52 证券简称:隆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4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隆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378 号)核准,深圳市隆
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共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9,920,316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5.0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99,999,958.96 元,扣除发行费
用(不含增值税)8,212,511.79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91,787,447.17 元。上述资金到
位情况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6 月 2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致
同验字(2023)第 441C000268 号)验证。
二、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利,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
关规定,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协议各方按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截至2023年6月1日,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户 (元,人民币) 资金用途
深圳市隆利 中国建设银行 建设中大尺寸 Mini-LED
科技股份有 股份有限公司 44250100004000007637 293,999,959.78 显示模组智能制造基地
限公司 深圳龙华支行 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账号为
44250100004000007637,截至 2023 年 6 月 1 日,专户余额为 293,999,959.78 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中大尺寸 Mini-LED 显示模组智能制造基地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其中,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为 8,750 万元。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20 / 年 / 月 / 日,
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甲方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鲁学远、万小兵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
在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的主要内容。
十一、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