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52 证券简称:隆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2-057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未达成解除限售条件
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未达成可解除限售条件,以及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共影响激励对象 103人,公司将回购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175,443 股并进行注销,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未达成解除限售条件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19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3、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5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0 日以邮件及公告栏的方式公示了《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19 年 12 月 9 日公司公告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9 年 12 月 10 日,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
全部事宜。2019 年 12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
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9 年 12 月 2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草案)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6、2020 年 8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刘美霞、黎材杰、王江平、王建华已获授但尚未解限的 59,000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0 年 8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刘美霞、黎材杰、王江平、王建华已获授但尚未解限的 59,000 股限制性股票。同时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
8、2020 年 9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以 2020 年 9 月 14 日为授予日,以
12.63 元/股的价格向 44 名激励对象授予 84.91 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时公司回购注销查显超
已获授但尚未解限的 15,000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9、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查显超已获授但尚未解限的 15,000 股限制性股票。同时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0、2020 年 12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20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68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的 1,026,090 股限制性股票(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85%)办理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手续。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2、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郑虎、杨富云、刘浩、胡友、刘超已获授但尚未解限的 233,520股(转股后股数)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3、2021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郑虎、杨富云、
刘浩、胡友、刘超已获授但尚未解限的 233,520 股(转股后股数)限制性股票。同时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4、2022 年 1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等相关议案,鉴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对符合条件的 100 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樊伟、刘振华、余尚水、郭丽丽、李洋、李振华已获授但尚未解限的 121,597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5、2022 年 1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樊伟、刘振华、余尚水、郭丽丽、李洋、李振华已获授但尚未解限的 121,597 股限制性股票。同时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6、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未达成解除限售条件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鉴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未达成可解除限售条件,公司 2021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没有达成以及周旋、丁龙、李振华、郑清玉 4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同意回购注销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175,443 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1、公司 2021 年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9-2021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年营业收入
增长率不低于 5%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业收入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增长率不低于 2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增长率不低于 5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若公司未满足某一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 2021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 2018 年为基数,2021 年的公司营业收入增
长率低于 50%,公司未达到上述股权激励计划对应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因此公司将对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未达成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不再具有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