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752 深市 隆利科技


首页 公告 隆利科技: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隆利科技: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0

隆利科技: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752            证券简称:隆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2-052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为 121,597 股,涉及人数为 6 人,回购注销数量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 0.0579%,其中,
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65,598 股,回购价格为 9.1031 元/股;回购注销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55,999 股,回购价格 7.8438 元/股。

  2、本次回购的限制性股票已于近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回购注销手续。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 209,976,174 股减至为为209,854,577 股。

  一、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实体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19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3、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5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0 日以邮件及公告栏的方式公示了《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19 年 12 月 9 日公司公告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9 年 12 月 10 日,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
全部事宜。2019 年 12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
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9 年 12 月 2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草案)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6、2020 年 8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刘美霞、黎材杰、王江平、王建华已获授但尚未解限的 15,000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0 年 8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刘美霞、黎材杰、王江平、王建华已获授但尚未解限的 15,000 股限制性股票。同时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 》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8、2020 年 9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以 2020 年 9 月 14 日为授予日,以
12.63 元/股的价格向 44 名激励对象授予 84.91 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时公司回购注销查显超
已获授但尚未解限的 15,000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查显超已获授但尚未解限的 15,000 股限制性股票。同时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0、2020 年 12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20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68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的 1,026,090 股限制性股票(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85%)办理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手续。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2、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郑虎、杨富云、刘浩、胡友、刘超已获授但尚未解限的 233,520股(转股后股数)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3、2021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郑虎、杨富云、刘浩、胡友、刘超已获授但尚未解限的 233,520 股(转股后股数)限制性股票。同时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4、2022 年 1 月 8 日,公司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等相关议案,鉴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对符合条件的 100 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樊伟、刘振华、余尚水、郭丽丽、李洋、李振华已获授但尚未解限的 121,597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5、2022 年 1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樊伟、刘振华、余尚水、郭丽丽、李洋、李振华已获授但尚未解限的 121,597 股限制性股票。同时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1、原激励对象不具备激励资格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不再具有激励对象资格,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2、个人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内部绩效考核制度执行。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分别对应解除限售系数如下表所示:

          考核评级                合格                  不合格

        解除限售系数              10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该部分股票由公司回购后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及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有关的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鉴于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已经实施完成了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已办理登记的总股本120,522,509股为分配基数,根据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金额
0.799998元(含税)(保留小数点后六位),每10股转增股本数量为5.999990股(保留小数点后六位),故本次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的数量做相应调整如下:
  1、回购数量

  (1)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余尚水、郭丽丽、李洋、樊伟4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余尚水、郭丽丽、李洋、樊伟4名激励对象共计80,000股(调整前),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份为其持有公司股份的30%,已于2021年1月8日上市流通,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份为其持有公司股份的40%。鉴于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但郭丽丽、李洋因2020年度个人考核评级为不合格,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20,000股(调整前)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该部分股票由公司回购后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余尚水、樊伟因离职原因,不再具有激励对象资格,其全部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1,000股(调整前)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因此本次合计拟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1,000股(调整前)。因公司实施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本次回购数量做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