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核查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第 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对《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激励对象名单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二、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 在公司任职并对公司 经营业绩和未来发 展有直接影响的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研发(业务)人员。
四、上述人员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
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六、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七、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后我们认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列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任职资格 ,且满足《管理办法》、《备忘录第 8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9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