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二○一九年十一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五、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4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1625.792 万股的 3.78%。其中,首次授予 354 万股,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1625.792 万股的 3.04%;预留 86 万股,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1625.792 万股的 0.74%,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9.55%。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4.79 元,预留
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6.54 元的 50%,为每股 13.27 元;
(二)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9.58 元的 50%,为每股 14.79
元。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75 人,包括:公司及其下属
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核心研发(业务)人员。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八、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股权登记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九、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录
第一章 释义......6
第二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7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8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10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2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13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17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20
第九章 附则......21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隆利科技、本公司、公司、 指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
限制性股票 指 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及其下属子公
激励对象 指 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
核心研发(业务)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
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须
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研发(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75 人,包括:
1、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核心研发(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1、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4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1625.792 万股的 3.78%。其中,首次授予 354 万股,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1625.792 万股的 3.04%;预留 86 万股,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1625.792 万股的 0.74%,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9.55%。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本计划拟授 占本计划
姓名 职位 性股票数量 予限制性股票 公告日总
(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