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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为股份: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05

迈为股份: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751        证券名称:迈为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0
            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投资事项尚需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基金备案等手续,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

    2、投资基金具有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本次投资存在回收期较长、短期内不能为公司贡献利润的风险。

    3、本次投资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可能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监管政策、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等多方面影响,可能面临投资后无法实现预期收益、不能及时有效退出的风险,甚至可能存在投资失败及基金亏损的风险,本基金无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

    4、本次投资事项不存在同业竞争,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战略规划的需要,为进一步拓展公司业务领域,更好地借助专业机构的专业力量及资源优势,整合各方资源,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公司拟与专业投资机构上海朝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希私募”、“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进行合作,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 2,440 万元,参与认购嘉兴朝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私
新能源行业未上市公司“西安奇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131MA6W8AXLXU)(以下简称“西安奇点”)。

    (二)关联关系及其他事项说明

    朝希私募与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投资事项不存在同业竞争,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
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1、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朝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X3UD1C

    成立日期:2015-12-23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 258 号 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旭瑾

    营业期限:2015-12-23 至 2035-12-22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
(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备案情况:朝希私募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私募股
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63446。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上海朝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0            100%

                  合计                          1,000            100%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4、朝希私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拟参与投资的基金情况及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基本信息

  1、基金名称:嘉兴朝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基金目标认缴出资额:2,441 万元

  3、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4、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江路 1856 号基金小镇 1 号楼
192 室-17

  5、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朝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投资后各投资人出资情况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万元)

 上海朝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        0.0410%

 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440    99.9590%

                    合计                        2,441      100%

  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三)出资进度

    各合伙人的首期出资应在基金银行募集账户开立完成且基金管理人发出缴款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实缴完毕,各合伙人应缴纳的首期出资合计人民币2,267.00 万元,其中普通合伙人上海朝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完成出资人民币 1.00 万元,有限合伙人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2,266.00 万元。

    有限合伙人后续出资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实际运作需要向其发出缴款通知书。有限合伙人应在基金管理人发出缴款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缴付相应的出资额。

  (四)基金存续期

    本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为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20 年。


    本合伙企业的基金存续期为自基金成立之日起 5 年。在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
内,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基金存续期可予以延长贰(2)次,每次延长期不得超过壹(1)年。前述 2 次延长期限届满之后的再次延长基金存续期,应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

  (五)投资方向

    投资新能源行业未上市公司“西安奇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131MA6W8AXLXU)。

    西安奇点由行业知名的电力电子技术专家和一批十多年开发经验的硕博士资深工程师联合创立,致力于先进储能系统中核心装备的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为推动大规模清洁能源接入,实现全球碳中和目标,贡献行业领先的解决方案。
    西安奇点基于标准化和一体化(“ALL-IN-ONE”)产品设计理念,在国内首创 BLM(eBlock,eLink,eMind)智慧能量块分布式储能系统解决方案,2021 年西安奇点完成了国家电网的第一个示范性项目,奇点分布式能量块也是行业内首家一次性通过电网全性能测试的产品。

  (六)退出机制

  1、被投资企业在符合上市条件时可以申请到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合伙企业可以依法通过证券市场转让本合伙企业拥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股份;

  2、被投资企业整体出售;

  3、合伙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或其大股东、管理层签订股权回购协议,由其在一定条件下依法回购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股权;

  4、合伙企业可以在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合伙企业所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股权;
  5、合伙企业可以将被投资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资产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投资者;

  6、被投资企业清算;

  7、其他有利于投资增值的退出方式。

  (七)上市公司对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本基金确认
和计量,进行核算处理。

  (八)管理模式

    1、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1) 权利

    ①基金管理人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a. 调查、分析、评价、论证投资项目,就投资项目的立项事宜制定并执行
相应决策;

    b. 对投资项目和被投资企业进行跟踪管理,协助其发展并制定适当的投资
退出策略直至合伙企业完全退出;

    c. 以投资、收购、持有、管理、表决、出售、转换、指派、交换或其他方式
的处理本合伙企业持有的股权、股份、财产份额或其他财产;

    d. 决定雇佣/解雇投资项目的律师、财务顾问、会计、税务、评估、保险、
经纪、审计、银行、鉴定、公证、人力资源、资产管理等中介机构;

    e. 有权代表本合伙企业支付前款列出的有关服务的中介费用;

    f. 办理基金产品备案、按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履行投资基金产品的
信息披露、备案信息的变更等;

    g. 负责基金资金募集监督、基金托管(如有)的机构选择、合同签署与履
行、日常维护等相关事宜;

    h. 以本合伙企业的名义开立、保留和注销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账户;

    i. 本合伙协议约定或依据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规定,应由基金管理人履行
的其他职责。

    ②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a. 代表本合伙企业签署和执行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

    b. 提出、辩护、解决并处理和本合伙企业有关的诉讼、仲裁及其他法律程
序;

    c. 根据本协议约定,将现金等财产权益分配给全体合伙人;

    d. 准备各种报告、报表,代表本合伙企业支付可能适用于本合伙企业的税
费;

    e. 保管本合伙企业所有经营和开支的档案与账簿;

    f. 决定在准备本合伙企业会计或财务档案时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和惯例;

    g. 以本合伙企业的名义开立、保留和注销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账户;

    h. 本合伙协议约定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履行的其他
职责。

    2) 责任

    普通合伙人明确同意并承认,如果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支付或清偿其所有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应当向除合伙企业及有限合伙人外的第三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本合伙企业对第三方的债务是由于有限合伙人的故意、重大过失所引起,则普通合伙人对第三方承担责任以后可向违约的有限合伙人进行追偿。

  (2)有限合伙人

    1) 权利

    ①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有限合伙人的
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②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的除名及退伙;

    ③  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④  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⑤  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⑥  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
诉讼;

    ⑦  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⑧  依法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⑨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分配合伙企业的收益;

    ⑩  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方式了解本合伙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被投资企业的情
况;

    11  有限合伙人有权提议召开合伙人会议;

    12  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 责任

    有限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支付或清偿本合伙企业所欠债务时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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