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50 证券简称:宁德时代 公告编号:2026-011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分红人民币 69.57 元(含税)。2025 年度,公司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2、公司 2025 年度现金分红包括年度现金分红及特别现金分红,合计派发的现金分红总额占 2025 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50%,旨在积极响应相关政策导向,切实回馈广大投资者。但需特别提示,本次分红方案不代表公司未来每年度均会按此固定比例进行分红。鉴于公司目前仍处于产业快速发展阶段,未来的资本开支具有不确定性,未来年度的分红方案将依据届时具体情况进行确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本预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另行发布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明确股权登记日、除权除息日等分派信息,敬请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一、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同意 9 票、反
对 0 票、弃权 0 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
案》。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尚需经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本预案基本情况
(一)2025 年经营情况与可参与分配的股本情况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5 年度公司合并报表所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72,201,281,767.84 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80,168,515.00 元后,截至期末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174,628,836,529.85 元;2025 年度母公司报表实现净利润 70,414,214,460.50元,按照相同规则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80,168,515.00 元后,截至期末母公司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142,611,687,473.64 元。
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 4,563,868,956 股(包含 A 股总股本 4,407,953,656
股及 H 股总股本 155,915,300 股),其中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为 31,982,306 股。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因此,本次可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为 4,531,886,650 股。
(二)本预案的具体内容
公司始终秉持着积极回报股东、与股东共享经营成果的理念。在综合考虑业务发展、财务状况及资金规划等因素,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出本预案如下:
1、年度现金分红:拟以 2025 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20%即 14,440,256,353.57 元作为分配额实施年度现金分红;
2、特别现金分红:为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5〕10 号)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的相关精神和要求,在上述年度现金分红的基础上,
拟以 2025 年度 公司合 并报表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的 30%即
21,660,384,530.35 元作为分配额实施特别现金分红。
综上,公司拟以 2025 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0%即 36,100,640,883.92 元作为分配额实施年度现金分红及特别现金分红,扣除公司已分派的中期现金分红 4,568,434,565.75 元,因此,本次剩余待分配的年度现金分红及特别现金分红金额为 31,532,206,318.17 元,即以可参与分配的股本
4,531,886,65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分红人民币 69.57 元(含
税,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简称“现金分红分
配比例”,其中包括年度现金分红人民币21.78元及特别现金分红人民币47.79元)。本次现金分红以人民币计值和宣布,以人民币向 A 股股东支付,以港币向 H 股股东支付。H 股股息折算之实际金额,将按公司董事会审议本预案前一个交易日
(2026 年 3 月 6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的中间价(1 港元兑人
民币 0.88253 元)计算,因此,每 10 股 H 股应付股息金额为 78.83 港元(含税)。
2025 年度,公司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若自本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或已回购股份数量发生变动,则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已回购股份为基数,公司将按照现金分红分配比例固定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现金分红总额。
(三)2025 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及股份回购情况
1、经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授权,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0 日召开的第四届
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分红人民币 10.07 元(含税)。本次现金分红以人民币计值和宣
布,以人民币向 A 股股东支付,以港币向 H 股股东支付(每 10 股 H 股应付中
期股息金额为 11.04 港元,含税)。本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向全体 A 股股东、
2025 年 9 月 15 日向全体 H 股股东派发了 2025 年中期分红。此次中期分红以股
权登记日所载的公司总股本 4,559,310,331 股(其中 A 股总股本为 4,403,395,031
股,H 股总股本为 155,915,300 股)剔除 A 股回购专用账户中已回购股份
22,632,510 股后的股本 4,536,677,82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分
红人民币 10.07 元(含税)。综上,本次中期分红合计派发现金人民币4,568,434,565.75 元。
加上本次拟派发的现金分红总额 31,532,206,318.17 元,2025 年度累计派发
的现金分红总额为 36,100,640,883.92 元,占 2025 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50%。
2、2025 年 4 月 7 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低于人民币 40 亿元(含本数)且不超过人民币 80 亿元(含本数)的自有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基于前述情况,公司于 2025 年度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为 4,385,504,687.90 元(不包括交易费用)。
3、2025 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和股份回购总额合计为 40,486,145,571.82 元,
占 2025 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56.07%。
三、现金分红方案的具体情况
(一)公司不存在可能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项目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现金分红总额(元) 36,100,640,883.92 25,372,441,789.83 22,060,006,114.97
回购注销总额(元) 0 0 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72,201,281,767.84 50,744,681,583.98 44,121,248,342.63
东的净利润(元)
研发投入(元) 22,146,580,786.79 18,606,755,987.84 18,356,108,444.71
营业收入(元) 423,701,833,886.93 362,012,553,688.73 400,917,044,882.88
合并报表本年度末
累计未分配利润 174,628,836,529.85
(元)
母公司报表本年度
末累计未分配利润 142,611,687,473.64
(元)
上市是否满三个完 是
整会计年度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累计现金分红总额 83,533,088,788.72
(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累计回购注销总额 0
(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55,689,070,564.82
平均净利润(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累计现金分红及回 83,533,088,788.72
购注销总额(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累计研发投入总额 59,109,445,219.34
(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4.98%
累计研发投入总额
占累计营业收入的
比例(%)
是否触及《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第(八)项规 否
定的可能被实施其
他风险警示情形
注:
1、上表中 2023 年度、2024 年度现金分红总额以“权益分派实施时每 10 股分配额*(可
参与分配股本/10)”计算;
2、上表中 2025 年度现金分红总额包括公司已实施完毕的 2025 年中期分红方案所派发
的现金分红 4,568,434,565.75 元以及本预案拟派发的现金分红 31,532,206,318.17 元。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值,且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为 83,533,088,788.72元,高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 30%。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二)本预案合理性说明
本预案中的现金分红方案符合《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