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48 证券简称:金力永磁 公告编号:2023-047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4 日
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具体情况
1、鉴于公司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分别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
2023 年 5 月 12 日完成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登记工作,合计登记 1,145,600
股,股本相应增加 1,145,600 股;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完成了离职激励对象已授
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合计回购注销 14,016 股,股本
相应减少 14,016 股;
2、公司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确定的股权
登记日当日的 A 股与 H 股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6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6 股,不送红股。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公司完成了 2022 年年度 A 股权益分派,公司 A 股总股本相应增
加 428,173,069 股;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公司完成了 2022 年年度 H 股权益分
派,公司 H 股总股本相应增加 75,279,600 股。
综上,公司总股本相应增加 504,584,253 股。公司总股本由 83,795.6198 万股
增加至 134,254.0451 万股,注册资本由 83,795.6198 万元增加至 134,254.0451 万
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因中国内地已实施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监管新规,此外《国务院关于股份有
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4 年 8 月 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 160 号发布)及《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1994 年 8 月 27 日证
委发[1994]21 号文件)已被相应废除,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1 日对《上市规则》作出相应修订,旨在与境内监管新规进行衔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第一条 为维护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 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关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 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
改的意见的函》(证监海函〔1995〕1 号)、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
《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 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并经股东大会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 通过制订本章程。
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和其他有关规定,并经股东大会通过制
订本章程。
2 全文删除“《特别规定》”
第三条 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经中国 第三条 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3 日经中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3 民币普通股 4,160 万股,于 2018 年 9 月 行人民币普通股 4,160 万股,于 2018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年 9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经中国证监会 上市。
核准,在香港发行 12,546.60 万股境外上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3 日经中国证监
市外资股(以下简称“H 股”) ,H 股 会核准,在香港发行普通股 12,546.60
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万股,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在香港联合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 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
市。 所”)上市。
4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83,795.6198 万元。 134,254.0451 万元。
第十条第二款 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
5 批部门批准,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的 删除
需要,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投资运作。
第十一条第三款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
6 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 删除
裁。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发
7 行的普通股包括内资股和外资股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 式。
批部门批准,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
法规的规定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依法向中国证监会
8 理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 履行注册或备案程序后,公司可以向境
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第十九条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
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内资
第十九条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 股在境内上市的,称为境内上市内资股
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公司 (以下简称“A 股”)。公司向境外投资
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 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
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 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
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市外资股。
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国家外汇主管部门认 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国家外汇主管部门
可的,可以用来向公司缴付股款的人民 认可的,可以用来向公司缴付股款的人
9 币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民币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
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境外上 币。
市外资股是指经批准后在香港联交所上 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境外
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港币认 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H 股”)是指
购及进行交易的股票。 经批准后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以人民币
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同是普通股股 标明股票面值,以港币认购及进行交易
东,享有相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同的义务。 的股票。
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同是普通股
股东,享有相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同的义
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境内上市内资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 A 股,在中国登
10 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 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中存管。公司发行的 H 股主要在香港 公司发行的 H 股主要在香港中央结
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公司 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公司存管。
存管。
第 二 十 二 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二 十 二 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83,795.6198 万股,均为普通股。其中境 134,254.0451 万股,均为普通股。其中
11 内上市内资股股东持有 71,249.0198 万 A 股股东持有 114,179.4851 万股,占公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约 85.03%;H 股股 司股本总额约 85.05%;H 股股东持有
东持有 125,466,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20,074.5600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约
约 14.97%。 14.95%。
第二十三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核准的公司发行 H 股和内资股的计
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
施安排。
12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 H 股和内 删除
资股的计划,可以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或核
准之日起 15 个月内或其批准文件的有
效期内分别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
份总数内,分别发行 H 股和内资股的,
13 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 删除
次募足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也可以分
次发行。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公司增资发行新
按照本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 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14 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 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