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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747 深市 锐科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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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科激光:关于公司拟与武汉市未来科技城建设管理办公室签署投资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09

锐科激光:关于公司拟与武汉市未来科技城建设管理办公室签署投资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747        证券简称:锐科激光        公告编号:2021-025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拟与武汉市未来科技城建设管理办公室签署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武汉未来科技城建设管理办公室签署投资协议,投资“武汉锐科光纤激光华中产业园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乙方项目”),项目投资 30 亿元,其中设备投资约 15亿元、包括基建在内的其它投资约 15 亿元,主要生产包括连续光纤激光器、直接半导体激光器以及激光器核心上游元器件等。

  公司已于 2021 年 6 月 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武汉市未来科技城建设管理办公室签署投资协议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对手方名称:武汉未来科技城建设管理办公室

    2、性质:地方政府

    3、关联关系:公司与武汉未来科技城建设管理办公室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武汉未来科技城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1、投资内容

  项目投资 30 亿元,其中设备投资约 15 亿元、包括基建在内的其它投资约
15 亿元,主要生产包括连续光纤激光器、直接半导体激光器以及激光器核心上游元器件等。

  乙方或其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竞买国有土地使用权主体和基地建设主体,项目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一年内开工、三年内竣工。

  2、项目用地

  根据乙方项目实际情况,甲方将通过东湖高新区规划局规划乙方项目所需条件的建设用地地块,并以公开出让的方式进行供地。乙方或其子公司参与宗地的竞买。该宗地为工业用地,位于科技二路以北、甲铺岭街以南、龙岭二路以东,未来二路以西,规划面积约 184 亩工业用地(净用地,以实测为准),原则上按照不低于 37 万元/亩的价格挂牌(最终价格以摘牌价格为准)。

  本条款内容最终以乙方或其子公司与东湖高新区规划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

  3、项目用地取得

  (1)乙方须在东湖高新区常务会研究审议通过乙方项目后 6 个月内,向东湖高新区规划局土地交易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2)东湖高新区规划局在获得相关材料后,按照相关程序,采取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方式,由乙方或其子公司通过公开竞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签订本协议后 6 个月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项目开工竣工

  项目地块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 1 年内该地块开工建设,一期整体开工面积占比总建筑面积不低于 60%,开工后 3 年内竣工投产。

  4、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的规划选址应符合该项目实施条件、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以及东湖高新区的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根据乙方所需提供的相关资料,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办理企业工商注册
登记、项目立项、土地出让、环境评价、建筑管理、消防安全等手续,上述手续涉及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负责协调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的临时用水、用电、用气等设施到用地红线的配套工作,使其具备开工建设条件。

  (4)甲方负责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为项目提供全程服务,衔接和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和问题,保障乙方合法权益。

  (5)甲方协助乙方及其子公司申报在东湖高新区范围内可享受的由国家、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区制定的相关支持政策;积极协助乙方及其子公司争取国家、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区各类产业专项资金、补贴和奖励。

  5、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实施项目,保证按期开工、竣工和投产,达到投资额及预期效益。若乙方未遵循约定的条款,应接受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理。

  (2)乙方需对乙方项目各项经济指标、科技指标与数据 进行专项统计,定期上报至甲方。

  (3)乙方或其子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东湖高新区许可,不得擅自将土地转让给第三方、改变土地用途。

  (4)乙方或其子公司须在与东湖高新区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内开工建设,项目开工以统计中心入库为依据。

  (5)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根据项目设计内容,自行申报办理临时用水及用电手续。

  (6)乙方在项目建设和经营期间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生产和经营,在武汉未来科技城经营年限不低于 20 年。乙方扩大生产规模及新设立或引进的相关配套产业,优先落户在东湖高新区,甲方给予支持。在经营期限,乙 方不
得将产业转移至其他地区。否则,甲方有权追索已给乙方的相关优惠支持。

  (7)乙方应确保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环保、消防和安监等要求。项目环保安全要求(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达标排放和安全生产。乙方应严格执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项目环评文件中环保措施到位。

  (8)乙方应完成所述预期效益中的指标。

  6、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

  因甲方或土地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或土地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二)乙方违约

  如果因乙方原因出现违约,乙方应向甲方作出赔偿,同时甲方有权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协议中约定内容执行。

    四、对外投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主要用于建设特种光源研究与制造、工艺技术研究试验、重点行业高端产品研发及制造、国家级检测中心、技术人员培训中心以及配套服务设施。通过本项目建设将提高公司的研发、智能制造、检测、试验能力,满足公司“十四五”乃至中远期发展。该项目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并预计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

    五、风险提示

  1、本次签订的投资协议所涉及的项目用地需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正常规定的用地程序办理,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能否竞
得、土地使用权的最终成交价格及取得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投资协议约定进一步跟进协议后续履约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项目将以自筹资金为主要投入来源。自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定向增发、项目融资、投资基金等方式。公司将根据项目建设需求,在不影响公司现金流健康的前提下合理安排项目实施进度,实现经营效益最大化。

  3、协议中的项目投资金额、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周期、投资强度等数值均为预估数,暂未经过详尽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项目建设过程中也会面临各种不确定因素,从而导致项目竣工及正式投产能否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同时,未来市场情况的变化也将对收入、税收的实现造成不确定性影响。预计短期内该项目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郑重提示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武汉未来科技城建设管理办公室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协议

  特此公告。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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