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46 证券简称:汉嘉设计 公告编号:2024-014
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4 日召开的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修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结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现拟将《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本次《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党章》(以下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司)。
公司由浙江城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变更 公司由浙江城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变更
设立。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设立。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注册号为 91330000142917121G 企业 记,取得注册号为 91330000142917121G 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 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经中国 第三条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260 万股,于 2018 年 5 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5,260 万股,于 2018 年 5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新增,后续条文序号顺延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设立时股份总数为
民币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发起人及 10,000 万股,发起人以浙江城建设计集团有
其认购的股份数如下: 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出资,各发起人名称
持有股 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如下:
序 份数 占股份 发起人 占股
号 股东名称(姓名) (万 总数的 序 名称 认购的 份总
股) 比例 号 (姓 股份数 数的 出资方式
浙江城建集团 名) (万股) 比例
1 股份有限公司 13,500 85.55% 浙江城
上海融玺创业 建集团 净资产
2 投资管理有限 780 4.95% 1 股份有 9,000 90% 折股
公司 限公司
3 叶军 450 2.85% 叶军 净资产
2 300 3% 折股
4 古鹏 450 2.85% 净资产
3 古鹏 300 3% 折股
5 周丽萌 300 1.90%
周丽萌 净资产
6 杨小军 150 0.95% 4 200 2% 折股
7 岑政平 150 0.95% 杨小军 净资产
5 100 1% 折股
合计 15,780 100% 净资产
6 欧薇舟 100 1% 折股
合计 10,000 100%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错误!未找到引用源。第一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方式进行。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