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以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深交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因公司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
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
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
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第三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
第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
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申请股票并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股份,按公司100%自动锁定。
第十五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
的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信息的真
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持有公司股份变动情况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
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二十一条 深交所对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买卖
公司股份进行日常监管。
深交所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主体买卖公司股份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的,上述主体应当对买卖公司股份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如实回复,董事会负责相关事项的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以及减持公司股
票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增持以及减持公司股票的股份变动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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