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和《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优秀人才,均为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激励对象中无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4、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
2023 年 12 月 25 日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和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向
符合条件的 19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57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和 713 万份股票期
权。
特此公告。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