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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锐科技:关于公司申请2023年度银行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6

欣锐科技:关于公司申请2023年度银行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745        证券简称:欣锐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1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申请 2023 年度银行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3 年4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 2023 年度银行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8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在不超过总授信额度范围内,最终以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实际核准的授信额度为准),由公司根据实际资金需求进行借贷。该额度有效期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壬华先生、毛丽萍女士为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满足公司 2023 年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2023 年拟向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授信额度用于办理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贴现、开具银行承兑、银行保函、银行保理、信用证等业务。2023年度计划续申请的和新增申请的授信额度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18 亿元。

  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壬华先生、毛丽萍女士为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吴壬华先生、毛丽萍女士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吴壬华先生,中国国籍,现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吴壬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26.26%的股份,通过新余市奇斯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 0.29%的股份。

  毛丽萍女士,中国国籍,现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毛丽萍女士直接持有公司 1.36%的股份,通过新余市奇斯科技有限公司和新余市鑫奇迪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 3.35%的股份。

  吴壬华和毛丽萍为夫妻关系,均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原则

  为解决公司申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授信需要担保的问题,支持公司的发展,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壬华先生、毛丽萍女士,将视具体情况为公司上述 2023 年拟申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授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该担保不向公司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视具体情况为公司 2023 年拟申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解决了公司申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授信需要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且此次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体现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关于公司申请 2023 年度银行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及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联董事吴壬华、毛丽萍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在认真审核后发表了独立意见。上述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经过对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充分了解,及对本事项涉及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本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支持公司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对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并且同意将《关于公司申请 2023 年度银行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担保系实际控制人吴壬华先生、毛丽萍女士为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无偿担保,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拓展所需资金以及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本次关联担保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在公司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吴壬华先生、毛丽萍女士已依法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事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授信提供关联担保的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上述担保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取得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本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体现了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关联担保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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