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45 证券简称:欣锐科技 公告编号:2022-107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披
露了《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2022-096),公司 因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担任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终止了与原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 生证券”)的保荐协议,民生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国泰君安承接。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上海欣锐电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欣锐”) 近日与五家募集资金账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重新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存放账户均未发生变化。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811 号)文,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8,714,526 股,发行价格为 29.25 元/股。根
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职业字
[2021]40478 号),截至 2021 年 9 月 24 日止,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54,899,885.5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6,486,362.81 元(不含增值税),公司已收到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248,413,522.69 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8,714,526.00 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 239,698,996.69 元。
二、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基本信息
截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除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尚未到期的 1.3 亿元外,募
集资金专用账户及存储情况如下:
项目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元)
新能源汽车车载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 755903185910813 8,395,101.50
电源智能生产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西乡支行 338160100100104838 1,813,853.98
设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 121924714710828 1,381,973.08
补充与主营业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彩虹支行 751075198401 7,081.53
相关的营运资金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 78180188000166220 6,473.04
合计 11,604,483.13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其中四份协议签署主体甲方为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分别为兴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西乡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 丙方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一份协议签署主体甲方一为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二为上 海欣锐电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乙方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嘉定支行,丙方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贵阳、邢永哲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_10_日之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本义务至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结束且募集资金使用
完毕之日解除。
四、 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