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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锐科技:关于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3

欣锐科技:关于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745        证券简称:欣锐科技      公告编号:2022-094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协议为指导双方合作的框架性文件,是对双方权利义务原则性的约定,具体项目协议由双方有关单位另行协商签订。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协议的签署对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各会计年度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3.公司最近三年未披露过相关协议,不存在相关协议或合同无后续进展或进展未达预期的情况。

    一、协议签署概况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欣锐科技”)与上海捷氢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氢科技”)于 2022 年 11 月 23 日在上海签署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双方共同协商通过优势互补、协同创新的方式,在燃料电池关键零部件的研发及攻关、车用燃料电池产品的规模化推广、非车用燃料电池产品的示范应用、科技项目申报等方面达成战略合作。
  本协议为指导双方合作的框架性文件,是对双方权利义务原则性的约定,具体项目协议由双方有关单位另行协商签订。本协议的签署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本协议的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捷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祖似杰

  注册资本:73,714.2857 万人民币

  主营业务:一般项目:氢燃料电池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从事燃料电池、燃料电池汽车系统及其零部件的生产及研发;燃料电池(除危险化学品),燃料电池汽车系统及零部件的销售;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谢春路 1788 号

  关联关系说明:捷氢科技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 类似交易情况:最近三年公司未与交易对手方发生类似交易。

  3. 履约能力分析:捷氢科技信用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履约能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在“3060 双碳”战略重大背景下,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 年)》的决策部署,积极响应国家氢能发展战略,合力推动长三角、大湾区氢能一体化发展,捷氢科技与欣锐科技形成战略合作关系。双方共同协商通过优势互补、协同创新的方式,在燃料电池关键零部件的研发及攻关、车用燃料电池产品的规模化推广、非车用燃料电池产品的示范应用、科技项目申报等方面,达成以下战略合作:

  1.燃料电池关键零部件的研发及攻关

  捷氢科技和欣锐科技建立联合团队,对燃料电池用 DCF 进行技术攻关,共同提出 DCF 在整车平台应用的关键指标和技术路线。欣锐科技所开发的 DCF 产品在满足捷氢科技燃料电池系统产品的技术和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欣锐科技应以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价格向捷氢科技提供产品,捷氢科技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欣锐科技的产品并在整车上进行应用验证。

  鉴于捷氢科技已建立较为完善的燃料电池系统及零件的测试和验证能力,欣锐科技在为捷氢科技定制开发产品过程中如有相关测试验证需求,捷氢科技应优
先支持向欣锐科技提供测试和验证服务;捷氢科技在燃料电池系统上对欣锐科技的产品进行验证后,相关验证数据和性能反馈应共享于欣锐科技并协助其对产品进行改进、优化和迭代。

  2.车用燃料电池产品的规模化推广

  根据捷氢科技和欣锐科技双方在上海市、广东省及全国其他区域的投资布局,双方可根据当地燃料电池汽车的规模化推广应用需求以及所获取的地方政府支持,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对方具备市场竞争力的燃料电池系统、电堆及 DCF 产品进行车用燃料电池系统产品的集成。

  3.非车用燃料电池产品的示范应用

  捷氢科技和欣锐科技成立联合攻关团队,开发热电联供、分布式发电、船用等非车用燃料电池技术,并依托双方各自的市场渠道和应用场景,推动非车用燃料电池产品的示范应用。

  4.科技项目申报

  捷氢科技和欣锐科技发挥各自研发创新优势,联合申报上海市和广东省的科研攻关项目,联合开展具有产业化前景项目的协同攻关、推动成果转移转化,力求产生一批重大标志性成果,促进燃料电池产业的发展。

    四、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有利于提升公司在燃料电池汽车领域相关业务的市场份额,增强公司的持续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通过优势互补、协同创新的方式,将有助于促进双方共同发展,建立战略合作关系。

  2.本协议的签署对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各会计年度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3.本协议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产生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协议而对交易对手方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本协议为指导双方合作的框架性文件,是对双方权利义务原则性的约定,具体项目协议由双方有关单位另行协商签订,具体实施内容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最近三年未披露过相关协议,不存在相关协议或合同无后续进展或进展未达预期的情况。

  2. 前三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监高持股变动情况
  本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监高不存在持股变动的情况。

  3. 未来三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监高所持股份减持的计划

  董事李英先生于 2022 年 6 月 7 日披露减持计划,拟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
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12,500 股,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34)。截至本公告日,李英先生尚未减持公司股份,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公司未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监高拟在未来三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若后续涉及相关减持计划或减持计划实施进展,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未来三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监高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计划

  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监高所持股份将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解除限售;董事李英先生持有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将按《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解除限售;高管何兴泰先生持有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将按《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办理归属。

  若后续涉及相关进展,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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