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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锐科技: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权日)的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22-07-12

欣锐科技: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权日)的核查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权日)的核查意见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权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7 月 12 日为股票期权预留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 3 名激励对象授予 25 万份股
票期权。

  特此公告。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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