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指南》”)和《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均为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监事、独立董事。
3、原审议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 7 名激励对象申请离职,取消上述 7 名激励
对象,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 2020 年 11
月 23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按照公司拟定的方案授予 242 名激励对象491.65 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