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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锐科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告日期:2020-11-23

欣锐科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简称:欣锐科技                    证券代码:300745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0 年 11 月


                目  录


一、释义...... 3
二、声明...... 3
三、基本假设 ...... 6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7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6
一、释义
1. 上市公司、公司、本公司、欣锐科技:指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股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本计划:指《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
  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4.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的获益条
  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5. 股本总额: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6. 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可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7.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8. 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9. 有效期: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
  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10.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
  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11.解除限售期: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12.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
  必须满足的条件。
13.归属:指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
  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14.归属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第二类限制性激励股
  票所必须满足的获益条件。
15.归属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
  期,必须为交易日。

16.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7.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8.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9.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20. 公司章程:指《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1.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2. 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23. 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欣锐科技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欣锐科技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欣锐科技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审批
程序:

    1、2020 年 8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 年 8 月 21 日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
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0 年 9 月 4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
了《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0-086)。

    3、2020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2020 年 9 月 11 日,公司于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88)。

    4、2020 年 11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欣锐科技本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经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原审议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 7 名激励对象申请离职,因此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进行调整。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激励对象人数由 249 人调整为 242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减为 491.65 万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8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483.65 万股。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欣锐科技对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欣锐科技及其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0 年 11 月 23 日。

    2、授予数量:491.65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11451.24 万股的 4.29%。
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8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11451.24 万股的 0.07%,
占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1.63%;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483.65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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